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管理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激发队伍活力、提高治理效能。此次修订的两个《规定》特别强化了权力监督和风险防范,明确:两类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应当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原所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其离职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切实防范政商“旋转门”风险。 “逃逸式”辞职的腐败更加隐形隐蔽。“逃逸式”辞职的理由可能有:因病离开工作岗位、选择其他的职业、下海经商、在学术上继续深造、追求自己的理想等。这就给管理组织审定其辞职离职理由带来很大的难度,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和可靠线索,便很难有正当依据来拒绝或推迟其辞职离职,这也是“逃逸式”辞职更加隐形隐蔽的原因。同时“逃逸式”辞职的腐败可以使自己的腐败收益延期,使腐败的机会更加的多样,使得监管更加困难。要保障公务员离职之后正常的就业、创业的权利,但必须将之严格隔离于原有的权力影响范围之外。现有党纪、法律法规已经对不同主体离退后的从业限制,做出了明确规定,辞去公职绝不意味着逃脱了监管,绝不是对在岗期间责任的“一笔勾销”。 根治“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要针对腐败行为发生的逻辑链条,坚持民治的有机统一,有效施治,综合施策,久久为功。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的:“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必须永远吹冲锋号。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警钟长鸣,时刻不忘理想信念,加强思想教育,从根本上推动形成“不想腐”的自觉,形成崇廉尚廉的风气氛围。要加强监督机制,完善监督体系,畅通各种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减少各种腐败机会。要加强对离职公务人员的监管,建立全周期管理档案,从各个方面治理好“逃逸式”腐败的问题。 在岗有监管,离岗同样有监管。反腐败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这当然也包括对公务员实施全职业周期的防腐监管,特别是要规范离职公务员的再就业,杜绝“提前筑巢”“逃逸式离职”。辞去公职也不意味着逃脱了监管,在岗期间的责任是长期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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