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论坛

搜索
查看: 6089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黄河口普法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从事网...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3-8-18 0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不断创新,更加方便快捷的网约车融入了人们的生活,给广大群众的出行带来便利。但非法网约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果车辆没有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会受到怎样的处理?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呢?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0日20时20分,某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该区一个交叉路口处对高某驾驶的鲁UXX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某(执法证号XX)、李某(执法证号XX)向高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现场经执法人员对车辆情况、车辆驾驶员高某及车上乘客调查得知:鲁UXX行驶证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乘客使用手机上的一款地图出行软件下单,订单约定的出发地是:某公寓西南侧,目的地是某小区。鲁UXX驾驶员高某通过使用手机上的某出行车主软件接单,接单后在某公寓西南侧处接上乘客后到达某交叉路口时被执法人员实施道路运输执法检查。该车乘客在一款地图出行软件上为鲁UXX的网约车服务支付了20元乘车费,高某手机上某出行车主软件显示实际到账18元。鲁UXX驾驶员高某现场提供不出鲁UXX号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并当场对该车予以暂扣。上述情况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乘客和当事人手机出行软件下单、接单、支付结算照片等材料为证。

    【处理结果】

    经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驾驶员承认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车予以暂扣。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柒元伍角肆分,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非法网约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果车辆没有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可能存在车辆车况差,安全性能不达标,或者车辆没有购买乘客险等情况。而且,如果司机没有办理从业资格证,可能存在司机未经专业培训、驾驶年龄不够,甚至曾有危险驾驶行为或处于实习期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在发生事故时也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非法网约车损害了合法出租车、网约车的正常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价格秩序,间接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温馨提示: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醒各位乘客自发自觉地抵制乘坐非法网约车或黑出租车,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合法出租车、网约车的规范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营运行为,保持良好的营运秩序,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第八十五期供稿:广饶县交通运输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大众论坛 (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 )

GMT+8, 2024-11-16 16:31

删帖投诉流程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